共收费900元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6月15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和平社区中兴西二巷20号101深圳市坪山区权凤美甲化妆品店),本机关查明深圳市坪山区权凤美甲化妆品店(经营者:刘丹凤)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深圳市坪山区权凤美甲化妆品店(经营者:刘丹凤)给陈**做的去除颈纹项目对其身体造成伤害。通过用“小微针”点刺颈部皮肤20次的方式为顾客陈**提供去除颈纹服务,现场未查实有用于非法行医的药品及器械。
因你单位去向不明,无法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坪卫医罚告〔2022〕10-007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到深圳市坪山区卫生监督所执法监督二部410室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深圳市坪山区权凤美甲化妆品店(经营者:刘丹凤,身份证号码后六位数为2257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现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版)序号190裁量情形中的“从轻情节”对应的裁量基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元(¥900.00),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版)序号190的从重/从轻/一般的规定,经核实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你单位给陈**做的去除颈纹项目对其身体造成伤害;经查询《深圳市卫生监督管理系统》未检索到深圳市坪山区权凤美甲化妆品店及经营者刘丹凤于2020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内,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记录;因你单位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违法所得为玖佰元(¥900.00)低于二万元,根据《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版)序号190的从重/从轻/一般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从轻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