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现场车辆图片》、《司机现场询问图片》、《乘客现场询问图片》、《司机手机界面图片》、《乘客手机界面图片》、《乘客身份证图片》、驾驶员《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结婚证》复印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证件系统查询界面图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互相关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申请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许可,擅自使用粤J05XXX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2021年07月28日10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在江门汽车总站进行检查时,发现申请人驾驶粤J05XXX小型轿车在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搭载乘客前往江门汽车总站。申请人通过斑马出行平台接到业务,乘客到达目的地后通过手机软件实际支付车费12.49元。申请人手机斑马车主帐号显示已收取车费11.51元。申请人不能出示粤J05XXX小型轿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粤江交罚〔202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撤销对其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提供车内乘客询问笔录及取证的拍摄录像。
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我局对所管辖区域网约车管理开展依法行政,是法定职责。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网约车经营活动开展监管和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是依照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执法主体合法。
现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系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主要负责人:黄振中,我局于2021年8月4日作出《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三)经过我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一致同意,
(一)在现场调查取证环节,驾驶员和乘客分别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接受询问和调查,所获取的《询问笔录》、手机订单截图和相关证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均由两名以上具有有效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已向被询问人进行了宣读和阅读核对,并经过被询问人签名及按捺手印予以确认。
2021年7月28日,申请人在江门市汽车总站通过网约车平台搭载乘客时,被江门市交通运输的相关执法人员查处。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为由,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00元,并扣押了涉案车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有“钓鱼执法”之嫌,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对其作出的相关处罚决定,并公开涉案执法现场相关笔录、录像等证据。
申请人何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8月4日作出的粤江交罚〔202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二)根据立案调查情况,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21年8月4日制作《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违法行为通知书》(粤江交违通〔2021〕X号)直接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行使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和途径,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签署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声明。